浙江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浙江财经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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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1 15:57:40  阅读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败,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17号),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1)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二、尚未办理公务卡的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如需办理各项公务开支的,学校将组织建设银行再次上门服务,望各位老师及时办理,逾期还未办理的将影响后续报销。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具体另见“关于建设银行上门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的通知”。

   三、从2014年7月1日起,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系统将锁定公务支出项目的现金结算方式,列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开支

    四、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按规定支付给非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

    (二)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

    (四)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五)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以外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财政部门将严格审批程序,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附件2),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确认经济业务真实性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五、公务卡报销时经办人员应提供发票和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等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未及时报销,超过还款期限产生的银行利息由经办人员自己承担。

    六、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情况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附件:

1. 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用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等。

5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6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7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9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11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

12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13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

1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地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备注:1、以上目录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确认书认定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的,必须以转账方式结算。

2、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除外。

 

                        计划财务处

                                      2014年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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