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职工: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校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浙财大〔2017〕230号)对校内专项经费使用期限规定,日常运行类专项,资金限当年使用;学科建设类专项、教学改革建设类专项、实验室建设类专项,资金使用期限为2年;人才建设类专项、科研资助类专项,资金使用期限为项目结项后2年。
因疫情原因,使用期限为今年上半年的项目,统计延长至2020年10月,逾期将结余资金收回。请各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及早规划、合理安排,在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项目资金绩效,加快项目建设和支出进度。不得以加快进度为由,采取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行为,保证资金的安全、规范支出。
项目使用期限可通过学校财务信息门户-新版财务查询-项目成组查询获取。
计划财务处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