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55号与国税发〔2008〕60号文件通知,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具体条款见附件。
财务处将在2008年7月份工资中税前抵扣教职工通过我校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并在2008年8月份工资中税前抵扣我校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08.06.04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