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财经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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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07 10:05:54  阅读次数: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西湖区地税局根据全省全员全额扣缴纳税申报进程的安排,确定我校在2007年底前必须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相关工作。

现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学校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执行部门为学校财务处。

我校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类别:(1)我校在编职工、聘用人员;(2)我校聘用的各类临时工;(3)我校返聘的退休职工;(4)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各类劳务活动并取得报酬的在籍学生;(5)在我校从事各类劳务活动并取得报酬的非本校人员;(6)我校聘用的外国籍、港澳台教师。

二、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的申报规定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各项免纳税所得按税法规定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应报送的个人基础信息

根据税务部门的申报要求,目前必须填报的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工号、纳税人姓名、证照类型、证照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学历、国家或地区、抵华日期、职业、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家庭地址、境外地址、人员类别、职务、离职标记。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在1215日前填写在编职工、聘用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详见计划财务处网页《员工基本信息表》),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财务处(邮箱:cwc@zufe.edu.cn)。同时将书面表格请各纳税义务人签字确认后报财务处。

学校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的纳税申报工作由该单位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

 

 

附:个人基础信息表及填表说明.rar

财务处

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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