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将暂停扣除个税专项附加金额,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让广大教职工继续享受国家减税政策,享受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时间:2021年12月
二、确认途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三、操作流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登录个人账户。
2.如果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2021年相比无任何变化。选择“快捷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功能,选择扣除年度“2022”,一键确认即可。
3.如果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2021年相比有变化。选择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选择扣除年度“2022”,根据提示进行新增或调整。
4.如果属于2022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操作及附件填写说明进行操作。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22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在本次确认过程中,可以更改,2022年度内不能变更。
2.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2022年度内不能变更。
3.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2022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2022年度内不能变更。
4.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2022年度内不能变更。
具体操作指南、申报条件和常见问题详见下图。(图片来自公众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计划财务处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