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纪委省监委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厅函〔2022〕105号)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群众满意度,销号清零乱收费问题,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重点围绕商业保险乱收费问题和继续教育乱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一)商业保险乱收费问题治理重点
1. 存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主动或由学校协助进校设点推销,违背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保费等违规推销问题;
2. 存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假借佣金、捐赠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向教师个人和学校、教育基金会或其他指定的有关单位、个人支付财物等利益输送问题。
时间范围:2021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自查部门:学生处、后勤服务中心。
(二)继续教育乱收费问题治理重点
1. 继续教育收费、退费等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落实;
2. 擅自增设或拆解学费住宿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问题;
3. 通过混淆学历教育方式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服务并组织收费问题;
4. 与中介机构合作办学时,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5. 招生宣传故意混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尤其是高级资格证书培训)界限、 隐瞒办学主体等,误导或诱导学生报名并缴纳高额费用;
6. 收费时未规范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未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求;
7. 跨学年预收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8. 退费难及退费政策不合理的问题。
时间范围:2021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自查部门:各教学研究单位(不含东方学院)。
三、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全面排查与实地核实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收费审核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3日至5月31日)
请各相关部门、单位认真梳理各类收费情况,对照专项整顿内容全面、深入、系统地排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主动上报并立即纠正,认真填写《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梳理存在问题、总结工作成效,提出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建议,于5月24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报学校收费审核小组办公室(行政204室)。没有情况的也要进行零申报。
学校收费审核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梳理核查、汇总,每月底前将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上报省教育厅。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根据自查情况,结合近年来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由学校收费审核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督查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照治理重点,集中开展督查工作。
(三)整改落实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学校将不断总结分析新形势下教育收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制度,强化源头整治;宣传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四、工作要求
1. 提高政治站位。教育是民族复兴的基石,走好“教育共富”路是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举措。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事关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各单位要从政治的高度、从加强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清廉学校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2. 营造治理氛围。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好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大力总结和宣扬专项治理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 畅通举报渠道。学校设立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咨询渠道,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举报电话:0571-87557082。
4. 组建专项督查组。由计划财务处牵头,会同收费审核小组开展督查检查、汇总分析治理问题,研究出台规范管理意见、起草文件制度等工作。
5. 严肃执纪问责。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对师生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直查快办、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严惩不贷、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6. 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堵塞制度漏洞,着力构建教育乱收费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学校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有序。
附件:《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
计划财务处 纪检监察室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