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江财经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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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0 11:16:44  阅读次数: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学校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指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预〔2021〕10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开展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加强预算统筹、增强学校重大战略任务财务保障发挥着重要作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更好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二、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科学合理。绩效目标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绩效指标设置应满足高度关联、重点突出、量化易评的要求。

(三)激励约束。评价结果应当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改进相挂钩,要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四)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三、评价范围

今年绩效评价的重点是2023年各部门专项业务经费的100个项目,具体清单详见附件1,有效实现学校职能部门业务经费绩效评价全覆盖,适时启动学院整体绩效评价工作。

四、评价方法

本次绩效评价采用部门自评、学校审核的方式进行,绩效自评采用精简模式。

(一)部门自评

1.完善绩效指标。各部门对照申报预算时设定的绩效目标,结合当年实际情况,遵循高度关联、重点突出、量化易评原则,重点突出主管部门对学校综合考核实施意见的有关指标和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量化类指标,对确有需要修改的绩效评价指标,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2.明确指标权重。各部门应根据自评指标的重要性重新梳理确认相应权重,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对确有需要调整指标权重的,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3.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绩效指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打分。定量指标完成目标值的,该指标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照完成值与目标值比例记分,偏离度大的需说明原因;定性指标根据完成情况可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100%-80%(含)、80%-60%(含)、60%以下合理赋值。绩效指标具体赋分规则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指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预〔2021〕101号)(附件3)规定执行。

本次打分实行全线上打分,相关协作文档,详见联络员群内通知。最终定稿后,请将相应内容填入《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学院签字盖章后交计财处留档备查(详见附件2)。

(二)学校复核

计划财务处将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对重点项目进行复核,并将整体绩效评价情况向学校及时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2023年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自评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避免严禁刻意提高评价结果。

(二)强化结果应用。学校将强化使用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挂钩的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较差的项目,在询查具体原因后,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安排。

(三)及时报送结果。各部门应于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协作文档线上填写保存即可,纸质《项目绩效自评表》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附相关指标支撑或偏离度较大说明材料(如有),报送计划财务处,联系人:阮郡(87557080,88080)

附件:1.2023年专项业务经费项目清单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3.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指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

     



                 计划财务处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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