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个人所得税APP显示,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根据政策规定,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需于每年12月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让全校师生继续享受国家减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时间:2020年12月
二、确认途径:个人所得税APP
三、操作流程:
1. 更新或重新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
2. 登录个人账户及密码进入APP首页
3.情况一:2020年已经填写专项附加扣除,2021年继续在2020年基础上申报
(1)点击“进入”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2)选择扣除年度;
(3)点击“一键带入”,系统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
(4)可以打开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5)2021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后如果需要查看记录,可以在“服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年度查看填报记录。
4.情况二:2021年在2020年的基础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1)先按“情况一”操作后,回APP首页,继续点击“进入”或者在常用业务下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2)选择扣除年度后点击需要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项进行新增。
5.情况三:2021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情况二”及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填写,详见附件。
6.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21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在本次确认过程中,可以更改,2021年度内不能变更。
(2)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2021年度内不能变更。
(3)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2021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2021年度内不能变更。
(4)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2021年度内不能变更。
请相互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