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院2007年17号文件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的收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预算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浙江财经学院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的管理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四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参与学校预算活动,委员由学校任命。财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第五条 经费预算审查小组是审查学校预算编制与调整的专门组织,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学校财务制度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经费预算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室。
第六条 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全校预算草案和中期预算调整草案,落实经过批准的全校公共经费及各部门(包括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下同)一般经费与专项经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有关制度对各部门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预算控制,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是预算管理执行机构,职能是提出预算需求,并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管理与执行。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一领导、权责结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总原则。
第九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基建用款计划与银行借贷资金安排。其中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为正常经费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它经费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业务经费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基建用款计划包括基建项目用款计划与资金来源。
银行借贷资金安排包括贷款需求及金额、贷款期限、本金与利息支付计划等。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谨慎原则,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完全可靠,不确定的收入不列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经常性经费支出预算按标准核定,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发展性经费根据学校财力可能进行安排;专项经费适度从紧。
第十二条 基建用款计划要先行项目审批、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进度付款、不得突破预算。如项目付款总额超过原审批预算,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财务处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政策,通过与各部门领导及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讨论、沟通与平衡,拟订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预算草案经预算审查小组审查后,报告分管财务校长。财务处根据分管财务校长意见修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报党委会最终审定后,通报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正式通知各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获得学校批准前,新的预算年度经常性支出暂按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支出,建设性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作为临时预算方案执行。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校内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约束全校财务支出的刚性,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动。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同步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必须在预算下达通知额度内严格执行,不得跨项目混合执行,也不得自行调整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不得突破预算,财务处有权拒绝超过预算指标款项的支付要求。
第二十条 一般教学业务费、行政包干经费、教学维持性专项业务费、院长或处长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
除特殊情况外,行政专项业务费与校领导机动经费不得结转下年。
第二十一条 每年第四季度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的同时进行中期预算调整,涉及到预算计算因素变化的调整事项按年初预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初预算为每一位校领导安排一定数额的机动经费,用于校领导分管部门出现的突发性事件或年初预算未能预计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追加临时预算程序:
1、申请部门按经费管理口径向财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追加预算书面申请,一份申请只能针对一项追加内容;
2、预算审查小组不定期对临时追加项目进行审查后,3万元(含)以下追加项目由分管财务校长负责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的追加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财务处应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
第二十五条 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编制的财务决算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并接受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