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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
各位教职工:
接税务局通知,我校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需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我校教职工申报地点:
杭州市地税局西湖分局(文三路539号)3412办公室
申报时间:2007年3月31日前
联系电话:85129024
财务处
200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