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浙江财经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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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30 16:36:38  阅读次数:

近日,学校印发《浙江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浙财大〔2025〕4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政策落地,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近年来,上级部门相继修订并出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的通知》等财务规章制度。学校原有办法部分条款已与上级最新政策要求不符,亟需修订完善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同时,为响应科研放管服需求,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适配新型经费支出场景,明确支出标准,规范财务收支程序,切实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为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规范交通出行选乘标准。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厉行节约的工作要求,明确出差人员按对应职级不得选乘超级经济舱及优选一等座。

2.增加自备车费用报销范围。在自驾车差旅费报销中,新增电动汽车充电费报销类目,适配实际需求。

3.增加差旅费午休费用标准。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因公出差当天往返的,其午休相关费用可按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据实报销。

4.适度放宽科研经费差旅费标准。本办法第三十条明确,科研经费中列支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可上浮一档执行;第三十一条规定,调研目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少量报销租车费用。

、《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七条: 行政经费列支严格按等级乘坐,超支自理;科研经费列支,享受学校高层次人才津贴人员和 55 周岁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经审批后,可按上一级别人员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第六条 新增“省(部)级人员、院士、一级教授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新增“同等级内不得选乘超级经济舱、优选一等座”

科研经费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在科研经费差旅费报销规定章节明确,统一按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中列支差旅费,确因实际需要,经审批人批准,可上浮一档列支” 执行



1.同步上级文件要求,

2.响应科研放管服要求

第十条 未明确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费用标准


第十条 明确“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控制在每人每年 30 元额度内”

同步上级文件要求

住宿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列支时,享受学校高层次人才津贴人员和 55 周岁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经审批可按上一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报销



科研经费住宿费报销标准从科研经费差旅费报销规定章节明确,统一按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中列支差旅费,确因实际需要,经审批人批准,可上浮一档列支” 执行



响应科研放管服要求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时,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 20 元、中餐 40 元、晚餐 40 元交纳)



明确 “如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提前告知伙食提供方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据实交纳伙食费。伙食提供方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早餐可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中餐、晚餐各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同步上级文件要求

公杂费

第十九条 仅要求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细化为 “有收费标准的按实交纳;无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日公杂费标准的 50% 交纳”

同步上级文件要求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仅要求线下提供审批单、原始票据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新增 “若通过学校差旅平台完成出差审批、购票及报销流程的,按照平台预设规则执行”

适配数字化管理趋势

第二十八条

1.自备车因公出差报销,以该车辆在出差期间赴目的地的通行费(或过路过桥费)、住宿费等票据为凭

2. 自备车汽油费补贴:高速公路按通行费补贴,普通公路按每百公里 10 升补贴

3.自备车市内因公活动实行 50 元/天定额报销

第二十六条

1.自备车因公出差报销,以该车辆在出差期间前往目的地所产生的汽油费(汽车充电费)、通行费(过路过桥费)及住宿费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2.新增 “汽车充电费据实报销”,汽油费按不超过核定标准报销(注意报销时提供汽油费、汽车充电费发票)

3.删除“自备车市内因公活动实行 50元/天定额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专项任务统一安排食宿的,组织单位列支食宿费、报销公杂费,出差人员回原单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调整为“专项任务统一安排食宿的,组织单位列支食宿费、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缴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同步上级文件要求

第三十条 当天往返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单位派车公杂费减半

在原文件表述基础上,新增补充“确需午休的,经审批人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 50% 以内凭据报销”

同步上级文件要求

科研经费专项规定

科研经费相关报销规则分散在各章节(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等)

新增第七章 “科研经费差旅费报销规定”(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三条),集中明确标准上浮、租车费用、无票据报销、校外人员邀请报销等规则

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单独成章,条例更清晰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每天的伙食补助、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

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标准统一。

明确 “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依据《浙江财经大学干部教师挂职(学习)锻炼管理办法》(浙财大〔2024〕468 号)执行”

衔接学校最新专项管理办法



                                   计划财务处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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