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可以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政策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请符合以上条件的教职工,及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不明事项,可联系计划财务处钱老师(86731811,内线89811)。
同时,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还未办理的教职工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操作办理。
计划财务处
2022年3月29日